Inheritance & Wills · 繼承與遺囑

大陸/越南配偶能來分房產嗎?涉外繼承完整解析

婆婆找了大陸新娘給兒子,結婚沒幾年兒子過世。新娘消失六年後突然回來,要求分配婆婆名下的房產——她真的有這個權利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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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陸/越南配偶能來分房產嗎?涉外繼承完整解析

吳媽媽帶著一疊泛黃的戶籍資料來諮詢。她兒子十二年前娶了位大陸配偶,婚後三年兒子因車禍過世,留下吳媽媽名下的一棟台北老公寓,以及已分戶給兒子的兩筆存款。

媳婦在兒子過世半年後帶著孩子回大陸,從此失聯近六年。沒想到去年突然有律師發函過來,主張媳婦與孫女對吳媽媽名下房產有「代位繼承」的權利。

「她人都不在台灣了,還能來分我的房子嗎?」吳媽媽問。

這是涉外繼承中最常見的家庭難題。

第一步:先判斷適用哪一套法律

外籍配偶的繼承問題,首先要問「配偶是哪國人」——因為適用的法源不同。

  • 外國(非中國大陸)配偶:適用 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》 §58
  • 中國大陸地區人民:適用 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》 §67

簡單說:

  • 大陸配偶繼承台灣人的遺產,每人上限 200 萬台幣
  • 其他外籍配偶則依台灣民法處理,應繼分與特留分照樣計算

吳媽媽案中的兩個關鍵問題

問題一:代位繼承到底是什麼?

當直系卑親屬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先過世時,他的位置由他的直系卑親屬接替——這就是代位繼承(民法 §1140)。

套用在吳家:

  • 吳媽媽是被繼承人(假設未來)
  • 她的兒子已過世
  • 兒子留有一女(吳媽媽的孫女)
  • 孫女可代位繼承原屬於父親的應繼分

但——孫女才有代位權,媳婦本身沒有。媳婦是亡夫的配偶,不是吳媽媽的繼承人,對吳媽媽的遺產沒有繼承權

問題二:大陸媳婦的角色

媳婦出現在這場訴訟中,實際上是以孫女法定代理人的身分。如果孫女是未成年的大陸地區人民:

  1. 1.孫女可代位繼承吳媽媽未來的遺產
  2. 2.但其最終繼承金額,仍受 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》§67 每人 200 萬上限的拘束
  3. 3.200 萬以上的部分,由其他繼承人繼承

也就是說——媳婦本人分不到一毛,孫女最多分得 200 萬。

外籍配偶繼承的四個常見誤解

誤解一:「人不在台灣就沒有繼承權」

錯。繼承權從死亡當下開始起算,不以是否在台灣為前提。

誤解二:「太久沒聯絡就失權」

錯。繼承權沒有「時效消滅」機制。法院登記上從被繼承人死亡時起算15 年請求權消滅時效,但多數實務操作並未援用此條。

誤解三:「外籍配偶都有 200 萬上限」

錯。200 萬上限只適用大陸地區人民。越南、印尼、菲律賓等外籍配偶,依民法同本國人繼承計算。

誤解四:「只要立遺囑就能完全剝奪」

錯。遺囑仍受特留分限制(民法 §1223)——配偶的特留分為應繼分的 1/2,無法完全剝奪。

提早規劃的三個路徑

對於有涉外繼承可能性的家庭,吳媽媽這類長輩可以:

  1. 1.合法有效的遺囑:將特留分之外的部分明確分配給在地家屬
  2. 2.生前資產移轉:透過分年贈與將資產逐步轉到信任對象名下
  3. 3.家族法律協議:與在台家屬簽署書面共識,作為未來分產依據

若未提早規劃,即使訴訟最終贏了,也要付出多年的時間與金錢。

給可能遇到涉外繼承的家庭的三個建議

  1. 1.先釐清配偶國籍:大陸 vs 一般外籍適用法律完全不同
  2. 2.不要用「消失等於放棄」的心態:繼承權不會因為失聯消滅
  3. 3.代位繼承是常見破口:亡兒留下的孫輩,是最容易被忽略的繼承人

涉外繼承結合不動產、跨境親屬關係與兩套法系,單靠直覺處理容易踩雷。王者管理顧問與合作律師在跨境繼承的資產盤整上,能協助家庭從遺囑、生前贈與到家族協議完整規劃,讓世代傳承不再被國界與時間打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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