Landlord Matters · 房東實務
買到有租客的房子別急著簽:不定期租約的三大風險
「買房帶租約沒關係,反正之後可以談不續租」——如果這樣想就錯了。不定期租約一旦成立,房東想終止需要符合土地法§100 的嚴苛條件,可能一輩子都趕不走。

魏先生去年買下一間帶租約的桃園透天,屋主出示的是一份寫著「租期兩年,到期後續約另議」的租約。魏先生打算原租客期滿後,自己收回房屋整修後改作自住。
簽約前仲介拍胸脯:「沒問題啦,租約一到期你就收回來。」
租約到期那天,魏先生通知房客準備搬遷。房客一句話回他:「我已經住了八年了,你告我試試看。」
魏先生這才發現:他買到的不是一份兩年租約,而是一份已經默默轉為不定期租約的長期關係——一旦成立,他可能一輩子都趕不走。
什麼情況會變成不定期租約?
台灣民法關於租賃的兩條關鍵:
白話翻譯:
- 1.租約超過 1 年卻沒有書面 → 直接視為不定期租約
- 2.書面租約到期後,房客繼續住、房東沒立刻反對 → 視為不定期續租
魏先生的案例屬於第二種——前屋主在過去六年每次都讓房客住到租期滿後自然續住,沒有重新簽約,早已從定期租約變成不定期租約。
不定期租約為什麼可怕?
定期租約:期滿雙方都可自由不續,房東收回房子天經地義。
不定期租約:房東不能自由終止,得符合《土地法》§100 的六個法定事由,才能請求終止。
只要房客按時繳租、遵守租約、不違法使用——房東幾乎沒有任何終止手段。
買賣不破租賃:新屋主一樣要認帳
許多買家以為「房子換人,租約可以重談」。事實是:
這就是買賣不破租賃。新屋主自動繼承前屋主與房客的租賃關係——包含不定期性質。魏先生以為自己簽的是兩年租約,實際承受的是前屋主六年長期租賃的狀態,法律地位一模一樣。
帶租約買房前必做的租約盡職調查
許多仲介話術會說「沒問題的啦」,買家真正該自己查的是以下五項:
1. 要求出示「原始租約 + 所有續約紀錄」
不是只看「目前手上這份」,而是要看從第一天起的所有版本。有沒有斷層、有沒有期滿後繼續住的空窗,都是判斷是否成立不定期租約的關鍵。
2. 確認租金匯款紀錄
房客每月租金是否如期匯入屋主帳戶?超過兩個月未付的紀錄,可能是未來房東終止的條件之一。
3. 直接與房客對話
不要只聽屋主或仲介的描述。自己或委任代理人,直接向房客詢問:「你認為租期到什麼時候?」他的回答與書面是否一致,決定訴訟中的舉證成敗。
4. 檢視是否有「自住收回條款」
部分租約內會明載「如出租人需自住、重建,得於 N 個月前通知收回」——這是房東在土地法 §100 之外少數的主動權。
5. 要求屋主簽署「租賃現況告知書」
最後這張紙最重要:買方向賣方書面確認目前房客姓名、租期、月租、押金、未續約事實等所有資訊。日後若有不實,買方可依《民法》§354 物之瑕疵擔保主張減價或解約。
不定期租約下,房東還能做什麼?
雖然土地法 §100 很嚴,但仍有合法路徑:
- 1.收回自住:需真實自住,且不得空置轉租
- 2.重新建築:整棟拆除改建,需有建照、具體計畫
- 3.租金調整:依《民法》§442 請求法院酌增租金
- 4.和平協商:提供搬遷費換取房客主動搬離(實務上最常用)
值得注意的是「自住收回」實務上會被法院嚴格審查。魏先生若僅整修後又出租,很可能被認定為虛假自住,需賠償房客損失。
給帶租約買房者的三個建議
- 1.把租約當成買賣契約的一部分:寫入買賣契約的「瑕疵擔保條款」
- 2.確認租期屬性,不迷信「書面寫兩年」:超過一年卻沒字據、期滿繼續住都可能是不定期
- 3.盤點預期用途 vs 法律可行性:想自住的人,請務必留「自住收回條款」或等不帶租約物件
許多好物件上面掛著帶租約標籤,價格誘人,卻藏著難以估算的終止成本。王者管理顧問提供專業包租代管與物件評估服務,能在買賣簽約前協助檢視租約的定期性、房客狀況、終止可行性——讓「買房收租」不變成「買房綁架」。


